时间: 2022-09-15 09:07:29 作者: 媒介星软文平台
2022年9月6日,北京市场监管局针对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谷爱凌”、“EILEEN GU”商标作出京市监处罚〔2022〕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认为,阿里巴巴2019年6月、2020年2月分别为两申请人代理“谷爱凌”、“EILEEN GU”系列共4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9条3款、32条的规定,警告并罚款8万元。
《商标法》19条3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法》4条1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其中,第38771538、38746889、38814185号商标的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10条1款7项、第30条、第3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驳回,驳回理由中注明:“谷爱凌”,为15岁中国滑雪首位归化运动员,社会媒体关注度较高,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中,第44207065号商标的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商标法》第10条1款7项、第30条的规定驳回,驳回理由中注明:该标志“EILEEN GU”为中国滑雪首位归化运动员“谷爱凌”英文名。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知局驳回“谷爱凌”等1270件商标申请
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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