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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还去卖淫嫖娼什么罪?真实案例

时间: 2022-11-10 07:42:35 作者: 媒介星软文平台

11月9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两次实施嫖娼行为,检方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某公司员工,暂住厦门市海沧区。

2019年12月,王某某经厦门市某医院确诊患有梅毒(TPPA抗体阳性>1:2560),并分别于2020年1月6日、1月7日在厦门市另一医院接受抗炎治疗,后未继续治疗。

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且发生性行为可能传播该疾病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1月29日14时许在厦门市某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谢某某进行性交易,于2020年2月23日19时许在其暂住处与卖淫人员张某某进行性交易。

在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王某某在两名卖淫人员的坚持下,采取了戴避孕套的防护措施。

经查,上述卖淫人员的梅毒抗体均为阴性。

2022年5月25日,王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到案后第二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实施嫖娼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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