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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信息赚钱,(网上发帖文章代写或将要文章代写网站服务虚假信

时间: 2021-06-01 06:40:08 作者: 媒介星软文平台

利用网上发帖曝光或将要曝光负面虚假信息的后果


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某寺庙景区后,以该寺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并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后周某某以在该寺受到欺诈消费以及可以在网上帮助正面宣传、消除影响为名,向该景区负责人索要钱财。该景区迫于舆论压力向周某某支付人民币4万元。得款后,周某某即在网上发布正面宣传该景区的相关文章。
2011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至浙江省嘉兴市乌镇某道观景区后,以该观存在假道士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为由,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后周某某威胁要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曝光,并假借在网上帮助正面宣传的名义向该景区负责人索要6.8万元,该景区因迫于舆论压力向周某某支付6.8万元。之后两天,被告人周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向另一景区负责人索要8万元,后因该景区负责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编造并发布或威胁发布被害人(单位)负面信息对被害人(单位)造成网络舆论压力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周某某辩称其收取有关单位或个人钱款事出有因,投诉无果之后才通过网络发帖揭露有关问题,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维权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二、主要问题
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网络维权行为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律师分析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在微博、微信、QQ等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为由,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现象日益突出。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六条明确此类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和《解释》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虽然在犯罪手段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实质上仍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将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下沉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既实施了“删帖型”敲诈勒索,也实施了“发帖型”敲诈勒索。具体表现在:
在第一起犯罪中,周某某从广西阳朔县某寺庙旅游回来后,利用其网络知名写手身份,在多家论坛网站发表污蔑该景区的帖子30余篇,称阳朔县某寺庙有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并向国家信访局、国家宗教协会、广西旅游局等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通过网络舆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某寺庙的明察暗访,向某寺庙施压。后周某某又主动与某寺庙负责人联系,以“消除负面影响、帮助正面宣传”为由向对方索要钱款,最终迫使对方向其支付4万元。此行为符合先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下沉、消除或者减少信息影响相要挟的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
在第二起犯罪中,周某某从浙江乌镇某道观旅游归来后,以某道观存在假道士欺骗游客烧高香等情况,向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协会等多个政府部门信访投诉。后主动联系该道观负责人,以将要在网站论坛上发帖进行负面炒作、曝光相要挟,并假借可以发帖帮助正面宣传的名义,向对方索要钱款,该道观基于担心名誉及经营活动受损被迫向其支付6.8万元。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索要他人财物的“发帖型”敲诈勒索犯罪。
(二)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利用网络维权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过程中,因消费权利受到侵害,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侵权事实为由向侵害方主张权利,甚至提出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高额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维权的正当途径。而假借网络维权之名,实际勒索他人财物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的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到某寺庙旅游时,未在某寺庙内进行过任何捐款,随后即在网络上大肆发布有关该寺庙有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负面信息,同时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后周某某主动联系该景区负责人索要4万元赔偿款,并继续发帖向对方施压,以不赔偿将继续网上发帖曝光、炒作、举报投诉相要挟,同时利用其系知名网络写手的身份,打着赔偿后可以帮助删帖、沉帖及正面宣传,消除影响的幌子,迫使景区支付钱款。
该景区基于网络舆论及经营压力被迫于8月3日将4万元汇入周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收款后,周某某在未做任何调查、未确认相关景点所谓“违规经营”行为是否确有改正的情况下,即在网上发表多篇帖子对某寺庙进行正面宣传,收款前后反差巨大。可见,在该起犯罪中,周某某最初的发帖行为尚有网络维权的性质,但其之后主动联系对方,以删帖为由索取大额财物,已远超出网络维权的界限,实际上是利用其系多个网络论坛版主的有利条件及在网络论坛上的影响力,假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
在第一起犯罪得逞后,周某某在乌镇景区某道观内烧香消费180元,并秘密拍摄道观相关视频。回去后,周某某即以道观违规经营为名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向景区不断施压,并主动联系景区负责人,以将继续投诉举报,在网络发帖负面信息相要挟,同时假借收款后可以帮助发帖正面宣传的名义,向乌镇景区、周庄景区索要6.8万元。此外,周某某的多名网友、同学及女友的证言,均证明周某某多次表露过意欲利用网上发帖曝光、揭露旅游景点黑幕,给对方施压来敲诈赚钱的想法。以上事实,足见周某某的第二起敲诈勒索犯罪系蓄意而为,有相当明显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综上,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或者发现违规经营等问题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利用网络维权是行为人可以采取的正当措施,但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网上发帖曝光或将要曝光负面信息的手段,假借消费维权之名,实则以此为生财之道,在短时间内针对类似主体以类似手法多次收取或索取他人出于压力而支付其并未消费的钱款或者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的钱款,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利用虚假信息赚钱,(网上发帖曝光或将要曝光负面虚假信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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