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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可以算证据吗?为什么微信很少有人留下证据?

时间: 2022-11-01 21:34:56 作者: 媒介星软文平台

11月1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8起崇川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其中,2019年9月,潘某某称因其合伙人王某某私下与某公司南通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导致其与该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至今未能履行,起诉要求该分公司返还服务费30万元。

庭审中,为进一步查明潘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就案涉协议的洽谈、履行等有无沟通之实,合议庭询问潘某某与王某某是否为微信好友及有无微信聊天记录,潘某某称:“有的,之后删了。”合议庭便要求潘某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

当潘某某持手机行至审判台前时,其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APP。合议庭及时发现上述情形,要求潘某某重新下载并安装微信APP。潘某某登录微信后,合议庭发现其所登录的微信名为“日若日落”,通讯录中仅有三位联系人,王某某不在其中。

因此前庭审中已查明潘某某另有名为“悦秋”的微信号,故合议庭要求潘某某重新登录该微信号,发现通讯录中联系人多达749名,其中包括王某某。由于潘某某将微信APP卸载,“悦秋”微信号中的聊天记录已丧失,且无法恢复。

崇川法院认为,潘某某卸载微信APP系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据此,依法决定对潘某某拘留10日、罚款5万元。潘某某不服,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的重要依据。证据的灭失,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会严重损害诉讼参与人的利益、扰乱法庭的审理秩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崇川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晶介绍,本案的处理表明,庭审过程全程留痕,任何人在法庭内的一言一行都将会被如实记录,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当庭毁灭证据,否则必将自食恶果、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崇川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委张志成表示,为有效治理不诚信诉讼行为,该院制定并出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引导诚信诉讼十条意见》。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崇川法院通过全流程、多环节的警示提醒,主动、全面地向当事人释明诚信诉讼的法定要求及诉讼失信的法律后果。对于经警示后拒不纠正诉讼失信行为,或诉讼失信性质、情节、后果较重的失信者,及时列入诉讼失信人名单,同时将相关失信信息报送南通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相关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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